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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6-24 20:20:23 |   作者: 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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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尔自治区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要求,博州生态环境局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截至2021年10月31日,经认真研究和筛选,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5件,其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3件,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1件,违反环评制度1件。分别是:①精河县某塑料制品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②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某石灰生产企业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③博乐市某塑料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④阿拉山口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⑤温泉县某镇污水处理厂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2日,精河县分局在对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塑料制品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收集处理生产的基本工艺有机废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使用。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法对该塑料制品厂塑料颗粒、滴灌带生产线配电箱予以查封。

  【整改情况】2021年3月12日精河县分局对该塑料制品厂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要求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完成问题整改。2021年3月14日,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塑料制品厂实施解除查封措施时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前述问题整改完毕。

  【后督查情况】2021年3月21日精河县分局再次对该塑料制品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于运行状态。

  【案情简介】2021年2月1日,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对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某石灰生产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灰粉渣)做全面覆盖、擅自停止配套环保设施(脉冲布袋除尘器)运行的行为。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针对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做全面覆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参照《新疆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使用“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裁量后,处行政罚款48100元;针对擅自停止配套环保设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和有关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以及该企业整改态度好、投资额小的现实原因,决定暂不予处罚,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完成整改前不得投入生产。

  【整改情况】2021年2月5日,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已经停产,且易产生扬尘的石灰粉渣已采取了覆盖措施。

  【后督查情况】2021年7月14日,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厂房内配套安装3台脉冲布袋除尘器,露天堆放石灰粉渣已全部清空,原料库间地面的积灰已清理完毕并进行了硬化,整改效果优于预期。

  【案情简介】2021年3月4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对博乐市某塑料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区)内建设的塑料加工项目已建成,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使用“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裁量后,对该公司处行政罚款17300元。

  【整改情况】2021年6月13日,博乐市某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塑料加工项目环评通过审批。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0日,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的执法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料厂存在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戈壁土、破碎石)做全面覆盖、无防风抑尘设施,也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对露天堆放的非整装物料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时,参照《新疆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处行政罚款10000元。

  【整改情况】2021年7月10日,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已经停产,且易产生扬尘的石灰粉渣已采取了覆盖措施。

  【案情简介】2021年5月20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温泉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泉县某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关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违法排污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2020年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因该污水处理厂提供材料不齐全,未得到审批,未持证排污;博州生态环境保护局温泉县分局于2020年4月14日向该污水处理厂下发排污许可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污水处理厂于2020年10月13日前完成整改,但该污水处理厂迟迟未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温泉县分局提交排污可证办理材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依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现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00000元。

  【整改情况】2021年6月29日,温泉县某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了排污许可证办理。

  【后督查情况】2021年7月14日,博州生态环境温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正在实施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改造工程,现改造工程接近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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