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滁州一公司不服环保行政处分决议提起上诉二审败诉
发布时间: 2024-07-10 来源:火狐体育平台app下载手机端
近来,凤阳xx石英砂有限公司因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环保行政处分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定,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17日,凤阳县环境分局对顺天公司做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石英砂加工出产,大气污染防治设备(除尘器)未正常运转,粉尘排放严峻。凤阳县环境分局当日立案查询。2019年6月18日,查明得知是凤阳xx石英砂有限公司装置的脉冲布袋除尘器的布袋损坏未准时换形成未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备。2019年6月25日,凤阳县环境分局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书》和《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凤阳xx石英砂有限公司未恳求听证。凤阳县环境分局于2019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书,后凤阳xx石英砂有限公司对处分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凤阳xx石英砂有限公司的脉冲除尘器的布袋损坏未及时修补,出产时不正常运用污染防治设备躲避监管。凤阳县环境分局做出的处分决议合理合法,判定驳回原告凤阳xx石英砂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凤阳xx石英砂有限公司担负。
凤阳xx石英砂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法律过错。恳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判定,改判吊销被诉的行政处分决议书;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承当。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为,凤阳县环境分局依法具有作出环境行政处分决议的法定职权。上诉人顺天公司对凤阳县环境分局的职权依据及法律程序没有贰言,凤阳县环境分局供给的相片、印象材料等依据,顺天公司的行为归于经过不正常运转防治污染设备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凤阳县环境分局对该行为作出涉案行政处分,现实清楚。凤阳县环境分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及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细化规范》中违背大气污染防治规则类的处分规范,对顺天公司处以40万元的罚款,该处分决议于法有据且处分起伏在法定范围内,并无不当。
故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凤阳顺天石英砂有限公司担负。本判定为终审判定。